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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发布时间:2018-02-08        浏览量: 一、商标复审申请概述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1)商标驳回复审: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2)商标异议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3)商标撤销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二、商标复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三、商标驳回复审的必要性:
1、商标审查员在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时存在主观性,也仅能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件进行商标审查;
2、申请人在申请驳回复审时,可以提供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3、《商标审查标准》适用于大多数商标的普遍情况,但是无法囊括所有的情况,不适用于每一个商标的特殊情况;而且《商标审查标准》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改变;
4、保留商标注册的在先申请权利。商标被驳回后如果不申请复审,复审期限过后,商标的在先申请权将归于无效;
5、充分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避免他人在后注册成功后自己不能使用。
四、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缴纳延期请求费。
五、商标驳回复审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六、关于商标驳回复审时间应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1、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15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15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2、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3、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4、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