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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发布时间:2013-09-12        浏览量: 各市州科技局、经委、发改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党委宣传部、总工会、知识产权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省知识产权局等10部门认真研究,共同制定下发《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市州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按照《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

 

附件: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省经委     四川省发改委

四川省国资委       四川省国税局   四川省地税局

四川省质监局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

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广大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23号)等省级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创新型企业应遵循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第三条  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主要目的是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新型企业的示范、试点和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打造企业创新团队。

示范企业主要是列入国家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或自主创新成效显著的全省支柱型企业,具有健全的技术创新制度体系,有很强的核心竞争力,在建设创新型企业活动中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试点企业主要是在研发能力建设、创新人才队伍培养、创新机制体制等方面成效突出的重点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在建设创新型企业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

培育企业能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在研发能力建设、创新人才队伍培养、创新机制体制等方面表现突出,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努力走创新发展道路。

第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等省级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组织和宏观指导,并根据各部门职能,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二章  遴  选

第五条  创新型企业梯队的遴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由市州相关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推荐。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四川省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企业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3、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利税率达20%以上,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好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或有较大发展潜力。或为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移、创意经营等为主业的科技型企业。

4、具备较好的研发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一定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研究开发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比例,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在2%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在1%以上。

6、拥有或掌握主导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3件以上的有效专利或1件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有1件以上的软件登记、注册商标、植物新品种登记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等知识产权;通过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标准化水平在全省同行业领先。

7、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8、未来3-5年有包括科技投入、获取知识产权、项目规划和经济效益等指标的创新发展规划。

第七条  申请创新型企业之前两年内(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创新型企业:

1、违反国家和省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

3、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未依法组建工会;

5、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

第八条  遴选程序:

1、企业向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2、市州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推荐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审查确定的企业推荐名单直接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3、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评估。

4、省级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示范、试点、培育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省级相关部门对遴选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条  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评价体系,按照评价标准对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进行管理与评价。

第十一条  示范、试点、培育企业要健全创新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及时做好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年度总结。

第十二条  省级相关部门重点就企业创新能力、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影响、创新管理等方面对创新型企业梯队进行定期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对成效显著且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将列为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对成效显著且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优先推荐成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并列为创新型企业示范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经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型企业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企业被依法终止;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

3、弄虚做假,提供虚假材料;

4、连续三年未按要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工程以及各类科技计划对创新型企业梯队给予优先支持。

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直接列为四川省产业化科技推进行动重点支持对象。

对培育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创新型企业梯队的原创性发明创造、关键、核心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优先给予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创新型企业梯队纳入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对未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创新型企业梯队中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对创新型企业梯队中属于“百亿工程”、“百亿园区”、“百亿产业集群”的企业,凡是符合条件的,在技术创新行业关键性技术开发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把加强创新型企业梯队优秀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天府科技英才行动的重要内容,加大省青年科技基金对企业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  优先对创新型企业梯队的技术创新活动进行认定审核,强化税收激励。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创新型企业梯队中的自主创新人员的奖励力度。在政策范围内,其奖励额度可以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中予以考虑。

第二十二条  对创新型企业梯队在技能比赛、评先创优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创新型企业梯队的宣传力度。

第二十四条  省级相关部门定期对在建设创新型企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企业,予以通报并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