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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华观点‖浅议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2-11           浏览量: 今年四月,专利局官网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专利申请相关内容做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和修改,本文主要简单探讨其中部分修改内容对发明人申请专利的影响。
发明专利方面,修改草案中增加了对发明审查评估的相关说明,并对其进行了重新规范和调整,其内容较多,因此后续将分为多篇论文分别进行论述。
本次主要是对发明技术特征的创造性的判断,下面是修改后添加的内容:
 
第二部分第四章
3.2.1.1 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
第二部分第四章
6.4 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此外,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但是,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对评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不产生影响。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快门的改进,其技术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快门结构或者曝光时间控制,即使申请人将照相机其他固有部件如镜头、取景器等部件写入权利要求中,这些技术特征也与照相机快门改进的技术问题无关,因此,它们属于对改进照相机快门这一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而发明专利要保护的客体(也就是保护对象)包括产品(如机器、仪器、设备和用具等)和方法发明(如生产制造方法、使用安装方法等)两大类。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也是产品,因此,专利法中对发明专利的产品保护要求更加严格。其在审查中会对发明专利申请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作一一审查判断。上述加下划线的内容即是本次修改中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的审查倾向变化。
修改点一: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任何一个发明都至少对应一个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和内容即是发明的技术特征,而发明申请的技术特征和相关现有技术已有的技术特征中相区别的部分,即是区别特征,一般在准备材料阶段,发明人可以将本方案相对于已知现有技术的改进点的内容作为区别特征。根据区别特征能够解决的问题就是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的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都是在专利撰写中需要注意的重点。
修改内容中强调了根据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来判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技术效果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在专利申请中由发明人及其代理人在专利申请文稿中直接写明,另一种是在专利审查中由审查员根据其所掌握的知识理解阐释。
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先倾向于将区别特征的技术效果解释得更弱,从而弱化区别特征对应的实际解决技术问题,以保证审查的严格性。
这样就不利于专利的授权。
作为修改的对应,为了保证和提高授权率,最好由发明人及其代理人在专利申请文稿中主动将区别特征技术效果写明,以避免审查员对区别特征的技术效果的弱化理解,保证申请的授权率。
修改点二: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技术特征
在很多情况下,发明人的方案中大部分结构或者主要结构均是现有结构,只是可能部件间的相对位置关系等发生变化,如果单独对各个结构进行分析,则其均无法作为区别特征,此时发明申请将被视为无新颖性。因此,需要将这些相互之间有联系作用的结构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考虑。
修改内容中强调了“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即在申请文件的撰写中,应该由发明人及其代理人在专利申请文稿中直接写明这些有相互联系作用的结构特征的技术效果,从而方便审查员的判断。
修改点三:技术特征对技术问题的贡献
前述分析中反复强调了写明结构特征的技术效果的重要性,但修改内容中还强调了技术特征对技术问题的贡献这一点。贡献是指技术特征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帮助。如修改内容中所举示例,快门结构的改进对解决照相机快门控制的问题是有贡献的,而对取景器的修改则是没有贡献的。
在很多情况下,发明人方案中对产品结构的改进,尤其是包含多个结构组合的方案,都倾向于解决多种不同的问题,以提高产品的适用范围或自动化程度。但这类方案存在的一个共通问题,就是各种结构改进之间是否有相互联系,是否对解决方案所针对的技术问题产生了贡献。当各种结构改进缺乏对方案所针对的技术问题的贡献时,就很难在审查过程中作为区别特征,纳入分析对比中。进而影响方案申请的成功率。
因此,发明人及其代理人在准备撰写申请方案时,建议对方案各改进点进行归纳,保证改进点对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贡献,以避免被审查员略去,影响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综上,发明人及其代理人在专利申请的准备过程中,需要着重阐明各改进点,即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以及针对专利方案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贡献,以保证申请通过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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