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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华观点‖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0-02-28           浏览量: 《专利法》第9 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间。在先申请的中国专利构成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的抵触申请或构成其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时,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2条或第23条对在后申请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只有在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和作为对比文件的中国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相同的情况下,才依据《专利法》第9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此时,根据专利权人是否相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专利权人相同
对于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和专利权人均相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如果授权公告日不同,《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授权在先的专利权不存在重复授权的缺陷、授权在后的专利不符合关于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而应予宣告效,这样操作既简化了程充,又利于尽早结案,同时也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当然,如果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两项专利权属于《专利法》第9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 2 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即满足下列条件:同人同日(仅指甲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该实用新型在先授权、发明后授权;在该发明授权时先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尚未终止;并且在申请时申请人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均分别说明了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这时,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从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从而保留授权在后的发明。
而对于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和专利权人均相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也相同的情形,如果仅有一项专利权被请求宣告无效,则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认定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不符合关于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而应予宣告无效;如果这两项专利权均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会合并审理。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保留其中一项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宣告另一项专利权无效。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告知专利权人进行选择后,专利权人不选择保留其中一项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依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均予以宣告无效。
(二)专利权人不同 
对于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相同但专利权人不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如果仅有其中一项专利权被请求宣告无效,则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宣告另外一项专利权无效。此后,按照下述两项专利均被请求宣告无效的情形处理:如果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请求宣告另一项专利权无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直接宣告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无效。
对于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相同但专利权人不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如果均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会合并审理。由于在申请日时,各专利权人一般不可能知晓另一专利权人的申请,而不同类型的专利的效力和保护期限有所差别,因此无论两项专利的授权公告日相同或者不同,各专利权人均可以协商选择保留其中一项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会选定另一项专利权无效。但是,在专利复审委员告知各专利权利人进行协商选择后,各专利权利人协商不成又选择保留其中一项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依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均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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