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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华观点‖IT企业专利技术归属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量:
摘要:IT企业专利归属的界定是知识产权管理的首要环节。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确定不同的归属规则。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建议企业在遵守各类不同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减少权属争议,规范和简化管理。
一、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分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很显然,职务发明所产生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的权利也是属于单位的;而在申请被批准后,该专利的所有人也是该单位。非职务发明,是指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之外,不是为了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任务,也不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而是在未得到本单位的帮助的情况之下所完成的发明,以及在离休、退休或者是退职满一年的人员和没有就业的个体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而在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二、职务发明的种类
根据 《专利法》 第六条和 《专利法实施条例》 的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职工在工作岗位上,依据自己工作的性质、分工、职务所决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居于负责本企业的技术进步的岗位,企业中有的岗位具有革新和发明任务,如企业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工程师以及负责日常生产中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还有就是具有该领域的技术分工,一般情况下,职工在其技术分工领域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才属于本职工作中的成果;最后还有担当一定责任的职务,一般来说,职务越低,其本职工作发明创造所涉及的范围就越窄,如IT企业中的网页制作者,其本职工作发明一般来说只限于网页制作所涉及的技术范围。职位越高,其本职工作发明创造的范围就越大,如总工程师,其本职工作的范围就等于是本企业的所有业务范围。职责范围内的发明创造,一般来说均应属于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产生的发明创造
员工有些时候虽然不具备作出某项发明创造的岗位、分工职务的条件,但在完成企业交办的长期、短期、临时任务时所产生的一些发明创造。虽然现代企业化管理中,个人职业分工呈细化发展趋势,但此类发明创造也属于企业交办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
3.员工从本企业退休、离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以内作出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企业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具有一定的连贯性,一项具有技术含量的发明创造,不可能是一夜之间创造出来的,它需要调研、思维、设计、验证等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要确定这类发明创造的性质,首先应该看其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否是在一年之内,如果是在一年之内,就要考察另外的要件,即其发明创造和原来的本职工作或者企业交办任务是否相关。如果无关,就是非职务作品,反之,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企业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要是利用企业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员工在企业中的岗位、分工,职务无关,与是否从企业领受了发明任务无关,只要是其发明创造主要利用了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里对物质条件的规定采取了列举的方式, 当然物质技术条件不仅仅限于此,在实际适用中可以做扩大解释。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是为了完成某项发明创造,面不是在完成了该发明创造之后为了检测或者实验该发明创造,至于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条件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是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作出正确恰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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